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李某驾驶拖拉机在沱湖大道右转弯时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死亡。最终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北京”牌变型拖拉机,自安徽安能建设集团院内,由西向东驶上五河县沱湖大道右转弯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沿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