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以为有了担保人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如果不主动向担保人主张权益,一旦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便不再承担责任。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2016年3月,被告秦某以做生意店面需要装修为由,向经他人介绍认识的陈某借款2万元,秦某于借款当日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三个月内本息全部付清。借款人找到丁某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丁某全部付清,被告丁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秦某与丁某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秦某依法应当向陈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因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秦某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案件借款发生于2016年3月28日,作为担保人的丁某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如秦某在三个月内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全部付清,依法应认定丁某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借款履行期限为三个月,作为保证人丁某的保证期间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由于丁某否认作为债权人的陈某向其主张过债权,而陈某也未能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丁某主张过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丁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