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自己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与被告承建“偏房”两间,房屋建成后,经多次催要建房款未果,无奈才诉至法院。原来,2014年8月份,在自家主房建成后,顾某为张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偏房”两间,约定建房款为23000元。现案涉房屋的主体已完工,但房屋的地坪没有施工,门窗也没有安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的顾某没有将涉案工程的地坪完工,且双方也没有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故顾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案件中,法官不是事件的直接经历者,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及观点的形成都是通过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确定的,这样也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公正,因此,证据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