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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房子署名引争议 三年婚约纠纷闹分离
作者:任爱华  发布时间:2018-09-12 09:35:3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只因一套房子签署谁姓名,经过一审、上诉、重审、再上诉,历经三年多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几经周折终于落下帷幕,只是昔日情侣再不见当时的甜蜜。

     据悉,汪先生与周女士于2011年4月相识相恋,2013年6月因性格不合分手,2014年5月重新恢复恋爱关系。2015年4月双方订婚,汪先生给周女士购买了总价值为31037元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以下简称三金),同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3月,双方再次分手。然而,两人在交往过程中购买的房屋成了分手后最大的争议焦点。原来,2014年12月21日的时候,周女士购买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15.60平方米,单价为7276.01元,总价为841106元,汪先生支付了261106元首付款,周女士办理了580000元按揭贷款。后来,汪先生向周女士汇款34641元,用于偿还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份的银行按揭贷款,而周女士从2016年4月起偿还房贷。2016年7月,周女士收房时向开发商支付了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登记费、房屋差价等合计30474.36元,并缴纳了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319元,现上述房屋已取得房产证,产权所有为周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婚约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当婚姻关系不能成就时,负有返还财产义务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汪先生与周女士虽然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故汪先生有权要求周女士返还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周女士的财物。争议的涉诉房屋是双方因婚约产生的财产纠纷,由于购房合同系周女士个人与出售方所签,产权登记在周女士个人名下,涉诉房屋应归周女士所有。汪先生基于与周女士结婚的目的支付购房款,现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周女士应当将该笔购房款返还给汪先生,又因涉诉房屋现增值较大,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周女士应给予适当补偿。经过法院的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房屋一套归被告周女士所有,被告周女士返还原告汪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及经济补偿款60万元。

     案件调解后,周女士向法官吐露自己心声,“如果当初汪先生在房屋方面豁达一些,我们也不会走到今天这种地步,相识相恋相爱5年之久的人,却因为一套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而导致形同陌路,成为彼此最熟悉的陌生人。”法官提醒,财富不是婚姻的全部,希望所有夫妻能够从这个婚约故事中吸取教训,依然相信爱情的美好。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