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存在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仍建议产妇自然分娩试产,因分娩方式选择欠妥当,导致婴儿受伤。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固镇县某医院赔偿王某某2万余元。
据悉,2017年6月底郭某前往固镇县某医院待产,当晚“肩难产”(高危因素多为巨大儿难产等原因)助娩一女婴,取名小王。小王出生后,家人发现其右上肢肌张力弱,抬举困难。随后小王于2017年10月中旬前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住院4天,费用为2万余元。另查,小王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前后时间段共花去各种费用2千余元。对固镇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经原、被告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固镇县某医院在对产妇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小王右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系主要责任,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和诊疗水平参与程度拟为60%-70% 。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虽然为经产妇,但此次分娩时间较上次分娩间隔十年左右,且宫高加腹围达154CM,固镇县某医院应当可以诊断胎儿系巨大儿可能,存在剖宫产指征,仍建议郭某阴道试产,分娩方式选择欠妥当,存在不足,造成小王右臂丛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固镇县某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小王右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系主要责任。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和诊疗水平参与程度为60%-70%,对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法院确定固镇县某医院对小王的损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行为需谨慎,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医疗行为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到医院医疗水平的提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谨慎地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服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合格的医疗服务,从而不断推动医疗水平的发展和医院良好口碑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