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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丈夫不知情 法院判决为个人债务
作者:李安芳  发布时间:2018-09-17 10:18:3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债权人起诉时要求双方一起承担债务的情况实属常见,不过审判结果如何,还得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赵某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蔡某及其丈夫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结果如何呢?

   据悉,赵某与蔡某系朋友关系。蔡某以其朋友代某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于2013年6月、7月、10月共计向赵某借款45万元,并由蔡某分别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后蔡某陆续向赵某偿还借款18.4万元,尚欠26.6万元至今未偿还。另查,蔡某与徐某于2011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双方于2013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5日登记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扣除蔡某已偿还借款18.4万元,蔡某依法还应对尚未偿还的借款26.6万元履行偿还义务,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借款虽发生在蔡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涉案借款数额较大,蔡某与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并未提及到上述债务。如按赵某的陈述,蔡某是为了给其子治病向其借款,而蔡某却故意隐瞒借款的情况未告诉孩子的父亲徐某,就连双方协议离婚时也未提及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有悖常理。况且作为实际借款人的代某已出庭证实自己是上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证实徐某对此不知情,故徐某抗辩对蔡某向赵某借款时其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且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蔡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蔡某个人债务,故对赵某要求徐某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借款为蔡某个人债务并无不妥,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一是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的,均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借款时确系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只要对方承认或债务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即认为共同债务;三是借款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个人使用,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所以如遇借钱,一定要谨慎小心,在多方面核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后再考虑出借。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