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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老赖”拆迁所得遭执行 家人执行异议被驳回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09-20 09:45:2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因拒不偿还借款,债务人孟某某名下拆迁所得的四处房产以及补贴赔偿款33万余元被法院依法查封和冻结,其妻子、子女、父母及姐姐以被查财产为共同共有名义提出异议。日前,固镇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对此项异议依法驳回。

   据悉,孟某康妻子徐某某及其亲属等6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固镇县某安置小区26号楼1单元603、604号,2单元801、802号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34743.68元属于6原告和孟某某共同共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原来孟某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已由固镇法院判决结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固镇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对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但这些财产属于6原告与孟某某共同共有,而孟某某向陈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因此应当停止执行。

   陈某辩称,承认涉案财产属于6原告与孟某某共有,但孟某某向陈某的借款系用于其家庭生产经营,且是用其自家的养猪场和住房作为抵押,理应认定孟某某向陈某的借款属于其家庭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因此,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就涉案财产主张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共有,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共有的事实,但共有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因此,原告要求停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徐某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某某等6人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