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对陈某水、陈某兵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等人通过QQ向上线购买到固镇县王庄镇村民李某新生婴儿的信息,后被告人陈某兵、陈某水冒充医院医护人员和财政局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李某及其家人打电话,谎称可以领取新生儿补贴,让李某拿银行卡到银行ATM机上按照其要求操作,趁机将被害人李某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0987元转入用于诈骗的银行账号内。后陈某水、陈某兵联系陈某团、陈某玉等人取款,陈某玉持银行卡将诈骗钱款取出,扣除分成后将余款汇给陈某水等人,余款被陈某水、陈某兵均分。
另查,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到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09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酌情予以从严惩处。在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兵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人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