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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将发生口角 打伤他人获刑罚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09-25 15:01: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村里农闲的时候,很多人都喜欢聚在一起打打牌,消遣时间。被告人高某某和潘某同住一个村,也时常聚在一起打麻将。这次两人同在一家棋牌室不在一张牌桌上照样摩擦出“火花”,被告人高某某(女)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并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女)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777.09元。

     2017年5月23日14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村民家中的棋牌室内,被告人高某某与潘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口角,二人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将潘某胸部、面部、手部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长淮派出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系复印件,故不予支持,如有原件可另行起诉;因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对被害人主张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受伤后在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期间护理费3767.12元、误工费2909.97元、营养费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合计977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9777.09元,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