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仅仅因为路口施工一时恼火,仅仅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便把施工工人殴打致伤,最后全部被判刑罚。近日,固镇法院对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刘某舰四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刘某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十个月、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刘某舰等人在固镇县任桥镇新街吃饭后,王某与其朋友单某某先开车离开,王某威驾驶车辆载周某让、刘某舰沿着新街向西行驶。当日21时许,王某乘坐车辆经过固镇县任桥镇街道菜市街四岔路口,发现路口施工堵路,为发泄情绪,王某返回菜市街路口并电话邀约王某威前往现场。随后王某威驾车载周某让、刘某舰赶到菜市街路口。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刘某舰看到工人王某模后随即追打王某模,并对随后赶来的工人任某、范某、孙某进行殴打,致三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2016年12月8日,经鉴定,工人任某、范某、孙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刘某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威、周某让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威、周某让等人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公安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后对涉案事实才陆续予以交代,故其行为均不构成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冲动是魔鬼,不要因为一时的不悦,就把情绪全部发到别人身上,否则伤害了他人,触犯了刑法,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