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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借不还 法院调解分期偿还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18-09-29 14:36: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9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孙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赵某借款。截止2015年9月8日,被告孙某从原告赵某处共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息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赵某现金200000元,被告孙某在落款处签名。2016年7月,被告孙某再次向原告赵某借款10000元,归还了4000元,尚欠6000元。2018年2月7日,被告孙某就上述未还借款重新给原告赵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赵某206000元,月利率2.5%,被告孙某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捺手印。原告赵某如约向被告孙某支付了借款,后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分期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6000元。被告孙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86000元;二、被告孙某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赵某利息共计160680元;三、上述款项如被告孙某不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赵某有权对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