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9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许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2015年4月30日,被告许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某200000元,被告许某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原告刘某如约支付了被告许某2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许某分期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许某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许某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利息共计160000元;三、上述款项如被告许某不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刘某有权对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许某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偿还利息16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