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8月20日,禹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诉称:2017年2月25日,其和被告杭某补签“驾校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限2年,乙方(被告)租赁甲方(原告)教练车2辆,车辆保证金2万元每台,折旧费950元每月每台。每月10日为结算日,乙方应在结算日前完成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两辆教练车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保证金和车辆折旧费,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协调,被告不但不履行约定,反而将车辆的GPS拆除,现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考虑双方都从事一个行业,且两人矛盾不是太大,决定全力调解此案。在经过长时间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以下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将租赁的教练车两辆返还给原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车辆折旧使用费9000元;逾期不返还被告还需承担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