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9月6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7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蚌埠市高新区创新家园某宿舍内休息,被害人马某某在宿舍内收拾个人物品时,准备将一个衣服架带走,朱某某认为这个衣服架归其所有,并与马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且在厮打过程中,朱某某用板凳将马某某的鼻子砸伤。2017年7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金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2月14日,朱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山香路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21日,朱某某赔偿马某某损失42000元,并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马某某,并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