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2018年1月15日21时02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长乐路与东海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当日21时35分,孙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2018年1月1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孙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