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童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7年11月9日20时26分许,童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蚌埠市燕山路车苑小区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当日21时7分,童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2017年11月1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童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0.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童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