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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处拘役加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09-29 14:51: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8年2月11日21时11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沿蚌埠市东海大道向西行驶至东海大道花博园路口时,被群众举报有酒驾嫌疑。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周某某控制,并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因其拒不配合吹气未果。当日22时24分,周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2018年2月2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60.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