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田某与葛某于2014年9月份左右在驾校培训期间认识,后来自由恋爱,经过近一年的相处,两人决定在2015年7月1日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一女。由于两人之间在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基础薄弱,田某称葛某好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对婚生女不负责任,现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以上。
2017年7月份,田某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过,后法院一审未判决离婚。现距离上次判决生效近一年有余,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田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了解了事实经过,双方婚后无财产无共同债务,两人经过近一年的相处也认为再无可好可能,两人就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田某与葛某调解离婚,婚生女由田某抚养,葛某自2018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希望在婚姻关系中,每个人都能对自己以及家庭更负些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