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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8-10-07 09:26: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五河县人民法院有5件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分别为(2016)皖0322民初190号、(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53号、(2016)皖0322民初2801号、﹙2017﹚皖0322民初2527号、(2017)皖0322民初3630号,案由分别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9月7日,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拘传至法院,当场达成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万元。2018年3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在蚌埠农商银行某某支行的账户存款77000元。2017年11月24日,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已经将东面厂房出租,其中一租户纸巾厂自2017年9月租赁,每年租金12万元;另一租户申通快递自2015年3月租赁,每年租赁费10万元。2018年1月12日,向该公司一临时负责人许某某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最近要发放员工工资六七十万元。2018年2月2日,前往五河县国税局,经查询,该公司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有出口退税六笔,合计收入85729元。该公司在蚌埠农商银行某某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自2017年6月14日至今有多笔大额资金进出。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分行所开设的账户,自2017年3月31日至今有多笔大额资金进出。201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向五河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该公司所有的厂房,该公司所有的厂房于2017年9月25日被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躲避见面。经查询,该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该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生活困难、患严重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经合议庭合议,该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该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2018年4月五河县人民法院向五河县人民公安局移交了转刑报告,五河县人民公安局于2018年6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了一档刑罚,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单位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遂移送该案到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法律对新出现的问题予以合理的规范和调整,引导和保障了社会的良性发展,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也有很好的震慑作用,从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