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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10-07 10:14: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0日高某某向洪某借款585000元,高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洪某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元整(¥58.5万元) 借款人:高某某2011年6月10日”。 高某某未能偿还借款,洪某遂提起诉讼至五河县人民法院,请求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85000元及利息。判决下达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蚌民一终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某某偿还洪某借款本金585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高某某如未按约定履行,则即时偿还洪某借款本金5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因高某某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权利人洪某申请执行。五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立即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中,五河县人民法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6XXXXXXXXXXXXXXXXX0账户的往来交易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在该账户有大量交易流水,仅在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这段期间就有234笔交易,其中转入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交易的共计27笔,涉及金额达552500元。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某某分理处账号为6XXXXXXXXXXXXXXXXX0的账户由其开户设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其在该账户有大量交易流水,涉及金额巨大,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依据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五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该案正处在侦查之中。

【典型意义】

结合本案案情,高某某存在“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这一法定情形,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高某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惩治此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