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景涛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凤于2014年12月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查找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财产,通过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信息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高某某却将其房产出售。且其本人却不见踪影,杳无音讯,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手段仍然无法联系上他,经过法院多方查找,也未能顺利找到,案件由此陷入困境。还有,被执行人高某某房屋是在执行期间售卖,因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房屋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受人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虽然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但严重影响执行的顺利进行,给执行工作设置很大的障碍,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还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
鉴于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随即立案。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到案,故被执行人高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目前,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已经将被执行人高某某抓获。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规避法院执行,故意躲避执行,并将其所有的房产转让他人,使得资产从经登记公示、易被查控的不动产,转变为查控难度较大的现金,后又将现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