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钱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某于2015年7月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钱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员一直通过电话、微信、QQ等多种渠道联系被执行人钱某,但要么电话无法接通,要么被执行人钱某未有任何回应。并多次前往南京查找其人,因其无固定居所,故也未能找到其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多次驱车前往南京、上海等地查询被执行人钱某财产,并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2辆、扣划其银行账户共计18万余元,尚余80余万元一直未能执行,该案陷入困境,此时承办法官主动作为,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钱某财产,考虑到如今微信、支付宝使用频繁,被执行人钱某可能会使用微信、支付宝消费的情况,承办人专门到杭州查询被执行人钱某支付宝账号,但也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钱财。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钱某采取边境控制措施,龙子湖区法院自2017年4月起共对其采取5次边控。另外,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还将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
鉴于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该局随即立案。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钱某拒不到案,故被执行人钱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目前,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正在全力抓捕被执行人钱某。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期间仍然有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收入,且其本人系公司股东,本应先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却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尤其是在法院多次对其采取扣划银行存款、实施出入境控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心存侥幸,误判形势,规避执行,最终将难逃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