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5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徐某20万元,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徐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偿还5万元,余款15万元自2016年6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时止;如被告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朱某可就被告徐某所欠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同时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徐某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在2017年5月9日将其名下的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2222号阿尔卡迪亚阳光苑7幢1单元 某某室房屋非法处置变现,且所得房款未用来偿还本案债务。其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徐某,但被执行人徐某一直躲避且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徐某故意躲避债务,在执行中非法处置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已将相关材料移交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现已立案侦查,经区检察院批捕逮捕,现被执行人徐某在网上追捕中。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隐匿行踪,故意转移名下房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拒执立案,严厉打击了恶意逃避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老赖”,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同时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