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多年借款关系。2014年9月1日,被告杨某某将其名下的蚌埠市某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给董某某与李某,并在其合同附件中指出杨某某所借董某某247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董某某提出仍有部分账目未清,双方遂于2014年11月23日再次进行对账,对账后由被告杨某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杨某某累计欠董某某568万元,约定2015年1月31日偿还200万元,2015年4月10日偿还368万元,并注明以前杨某某打给董某某的欠条全部作废。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杨某某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2016年4月20日,禹会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568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向禹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会区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杨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禹会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7月9日往中国银行北京某支行账户内存入5000元,一小时后取走。后于7月20日分别转入137076.83元,并查明杨某某名下有十三套房产。因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禹会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察。2016年12月19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被执行人杨某某收到立案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25日转入申请人董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2017年9月26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2018年6月1日,申请人董某某向禹会区法院提起自诉,禹会区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2018)皖0304刑初220号案号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杨某某得知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动来到法院执行局与申请人杨某某协商和解,并于当天达成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却拒绝向法院如实申报。案件执行过程中,往自己名下账户转入转出数笔款项,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后,被执行人随即履行十万元,可见其并非无履行能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立即找到申请人协商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此可见,拒执入罪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大威慑,本案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积极提起自诉,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