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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8-10-07 10:24: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5、6月份,高某到杨某某承包的工地做混凝土地坪。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杨某某应付高某工资款10925元。杨某某给高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0925元的欠条,但杨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着不予支付,无奈之下高某诉诸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032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工资款10925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5日,高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杨某某既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也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没有发现杨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杨某某躲避执行,对执行法官拒而不见,也不接执行法官的电话,玩起了失踪。后根据相关知情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通过核实后发现被告杨某某在固镇县连城镇美食街东侧有一处房产,已经超过实际居住所需的面积,名下还有一辆奇瑞牌QQ轿车,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间,被执行人杨某某三次以借款名义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取34000元工程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具有上述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固镇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9日,固镇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杨某某移送固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4日,固镇县检察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杨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2018年5月30日,固镇县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8)皖03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杨某某拖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百般狡辩,不如实申报财产,属于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执行,甚至躲避执行,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