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妻子娘家不明事由,意气用事,打伤邻居,就可以一跑了之吗?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人案告诉我们,这样是跑不掉的。
时间追溯至2016年10月14日中午,张某陪同妻子回到五河县朱顶镇某村。其妻奶奶与邻居因相邻路面平整一事发生争执吵骂。看到老人躺坐在地上吵骂,以为被邻居所致,张某遂上前一拳将邻居眼部打伤,致左眼眶外侧壁及左侧颧弓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左眼及左颧部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前不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与被害人叶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