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酒后开车去要帐,路上一时侥幸未被交警查获,下车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民警发现情况。最终,王某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5月25日14时5分,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泗县家中到五河县某乡镇找刘某要账,在门前与刘某及其父亲发生冲突。后刘某父亲报警,出警的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驾行为,移交交警部门处理。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