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月27日13时许,马某和几个亲戚一块喝酒,期间,马某闻知侄子高某被张某强殴打后,来到五河县双忠庙镇某村,随后,在与张某强的父亲张某厮打过程中将张某肋部等处打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的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马某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147000元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马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