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三轮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损失获缓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10-10 08:52:3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3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五河县申集镇莫圩村村内东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莫某飞家门前路段时,撞到行人莫某氏,造成莫某氏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除承担莫某氏全部医疗费3.6万元外,再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8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彭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