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20日,原告某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周某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砖块。合同约定了砖块质量、结算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共计30849元的砖块,但被告在支付2万元货款后,尚余10849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予以推脱。
2018年9月13日开庭当日,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调解阶段,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欠款金额有异议,被告声称在今年一月份又归还原告5000元,原告对此持异议,认为被告未支付5000元,如若支付该笔5000元货款也包含在之前的2万元货款中。针对这一异议,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当庭对账。在双方对账过程中,因账目混乱,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官鉴于双方曾系多年贸易伙伴,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于庭后第一日即2018年9月14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00元,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