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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适应工作压力 办公室放火获刑罚
作者:殷凌云  发布时间:2018-10-15 09:40: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只因工作压力大,心中存在不满便在办公场所放火。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米某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米某德系蚌埠市禹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心生不满。2018年4月12日3时许,米某德携带半瓶汽油至蚌埠市禹会区某社区服务中心,在该服务中心一楼南侧阅览室点燃浸有汽油的纸团后逃离现场,后消防人员到场后将火扑灭,但阅览室内三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部分财务凭证被烧毁。2018年4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烧办公设备价值共计4240元。2018年6月21日,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米某德患“适应障碍”,2018年4月12日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米某德的亲属代其赔偿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损失共计4240元,该居委会对米某德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米某德电话联系家人表示愿意投案自首,次日公安机关驾车至其所在地点将其带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德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德主动告知所在位置,并等候抓捕,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德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指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米某德平时工作认真负责,适逢辖区发生了儿童坠亡事件,重压之下最终导致其不能正常支配自己的意识,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