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存有侥幸心理,喝酒后仍然驾车。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江某雷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江某雷具有准驾车型为A2D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2018年7月7日21时26分许,江某雷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H5599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蚌埠市黑虎山路淮河蚌埠湿地公园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江某雷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当日22时25分,江某雷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液样本检材。2018年7月1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江某雷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雷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