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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本事开心事 无端争吵打伤人
作者:殷凌云  发布时间:2018-10-15 09:46:2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喝酒本事开心事,三言两语不和便动手伤人。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犯判处被告人郭某好管制一年。

     被告人郭某好与被害人郭某辽是堂兄弟关系。2018年2月19日18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后程村“缘中圆”饭店内,郭某好和郭某辽因喝酒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郭某好用拳头将郭某辽的面部打伤,致使其面部两处创口,瘢痕累计长6.7厘米。2018年3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4月16日,民警在本市马城镇孝仪村将被告人郭某好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好赔偿了被害人郭某辽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好与被害人郭某辽系亲属关系,案发后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