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只因一些琐事纠纷,便挥拳相向,打伤他人。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管制一年。
2018年2月15日19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大徐村徐农顺家门口小店门前,被告人李某、徐某户(李某岳父)、徐某(李某妻兄)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徐某雷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用拳头打击徐某雷面部,造成徐某雷的鼻骨粉碎性骨折。2018年4月1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雷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