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离婚时,双方协议儿子由母亲抚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并由爷爷照顾。因念子心切,近日,左女士来到法院索要儿子小华的抚养权。
据悉,左女士与华先生在2008年底生育一子,取名小华,双方于2015年7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小华由左女士抚养,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小华年满18周岁。父母离婚后,实际上小华一直跟随华先生生活,华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外出,小华一直由其爷爷照顾,并由爷爷接送上下学。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已年满九周岁,左女士与华先生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小华由母亲抚养,但实际小华由父亲抚养,华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外出,小华实际一直跟随爷爷一起生活、上学。左女士虽诉请要求确认对小华的抚养权,但经法院询问,小华表达其真实意愿是想维持现状,即由其父亲华先生抚养,平时跟随爷爷生活、上学,放假期间到母亲左女士处生活几日。故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及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对左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大的依靠,父母离异,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因父母离异,未成年子女很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走上极端道路。父母不得已宣告婚姻结束时,父母双方都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方面考虑,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切忌因争夺抚养权再起“战争”,影响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