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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里言语不和生口角 因琐事双方厮打人受伤
作者:李安芳  发布时间:2018-10-19 08:38:1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然而刘某与赵某这对邻里,仅因琐事发生口角便大打出手,致使一人受伤。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据悉,2018年6月10日傍晚,刘某在自家承包地上为花生打农药,赵某在刘某邻边的自家承包地里播种玉米。在交流谈话过程中,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刘某先用手掐赵某的脖子,后赵某用锄头往刘某左腿小腿部位砸了两下,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刘某脸朝上摔倒在地上,后被人拉开。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6827.59元。赵某也因殴打刘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赵某至今未赔偿刘某遭受的各项损失,2018年8月8日,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8462.9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赵某辩称,纠纷主要因刘某用语言激怒赵某所致,而且是刘某先动手掐赵某的脖子,自己的脖子和肚子也被抓伤,自己当时就往刘某左腿小腿肚侧面砸了两下,并没有打其头部和面部,医院诊断刘某创伤性头疼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刘某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法院不应当支持,护理费按27天计算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提供的证据能证实经医院诊断刘某为创伤性头疼,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对其住院27天,刘某并没有提供医院详细治疗的医嘱清单,且刘某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中有治疗糖尿病的医药费用,鉴于赵某对此未申请鉴定,为减少诉讼成本,酌情从刘某主张的医药费用中扣除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的医疗费用500元。对刘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符合有关规定。刘某系农民,虽然已超过60周岁,但仍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适当支持。鉴于刘某伤情轻微,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依法酌定减轻赵某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各项损失8524.85元。

   法官寄语:邻里日常相处有点口角也是常事,但面对矛盾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多份理解、多份体谅,从而避免冲突出现。若确实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忌拳脚相向,冲突升级,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