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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起诉讨要欠租 房客反诉追回押金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0-22 09:54: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因房客迟迟未能给付房租,房东李某将租客顾某告至法院诉求欠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租客顾某提出反诉,要求房东退回自己所交的房屋押金。近日,固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顾某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某处房屋出租给顾某,租金为每月110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现金;租期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房屋押金1000元;房租提前30天预付;双方退房、要房提前30天告知等内容。合同到期后,顾某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双方未续订书面租赁合同,顾某支付房屋租赁费至2017年9月1日前。2017年11月2日,李某缴纳了涉案房屋电费9.04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顾某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至2015年6月2日租赁期间届满,顾某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李某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顾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顾某依法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支付租金至2017年9月1日前,但何时退房双方陈述不一致。庭审中,李某自认顾某曾于2017年11月2日要求退房,当时李某进入房屋查看,屋内顾某的个人物品已全部搬走,据此应当视为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日解除。故对李某诉请,法院对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占用房屋的使用费2200元予以支持,对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自认收到顾某缴纳的房屋押金1000元,且有李某出具的押金收条佐证,故对顾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项相抵,顾某支付房东李某1200元。

   近年来,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多,为减少或避免租赁双方矛盾发生,双方应当签订规范合法的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上的每一个条款仔细斟酌,一旦出现纠纷,合同便可作为纠纷的处理依据。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