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是1984年至1993年时间段的事情。
1984年3月,五河县人民法院院内(不含派出人民法庭)设刑、民、经三庭和办公室,工作人员21人。办公用房有6间小瓦房、1间防震庵棚,共约有130平方米。另有1间防震棚存放摩托车和其他杂物。
此时,办公用房,显得非常紧张。正副院长和督导员几个人,挤在1间20平方米的瓦房里。办公室4人挤在1间约12平方米防震棚里,低矮、阴暗、潮湿。经济庭的人员则挤在刑庭办公室里。
没有档案室,一万多件的老档案是放在公安局档案室的。要查找一件档案,必须去求公安局的人来开门。没有信仿接待室,上访人员都来找院长。更头疼的是开庭审理案件,没有场所。
开庭,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办案的必经程序。法院几乎是天天开庭,有时,甚至一天要开几个庭。一般没有多大影响的案件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在办公室开庭,有时也在看守所预审室开庭。稍有影响的案件就去借地方开庭,公安局会议室借用次数较多。不久,公安局嫌干扰工作,不予借用。
1984年5月中旬,一个9人团伙盗窃案,需要开庭审理,确实无开庭场所。我就去找县委办公室主任,借用县委大会议室。不想,县委办公室主任欣然应允。当时,我心怀感激之情。
开庭这天,县委大院也有不少工作人员来旁听。屋内秩序井然,室外却不时有人走动。时隔不久,我又去找县委办公室主任借会议室开庭。这次,主任以干扰县委工作为由,我虽好话说了不知多少,他却坚决不借。
我心中感到一种涩味,用平稳的口气说:“你看我们法院可伤蛋,连日常工作也得求人。你这里不行,我再去求别的菩萨。”
县文化馆演艺厅、招待所餐厅、机械厂礼堂、人民剧场、红旗电影院都曾被法院借用过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