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2月12日21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四村沙某某家中,被告人邬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邬某某用拳头将胡某某鼻面部打伤,造成胡某某鼻部粉碎性骨折。2018年3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3月28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禁毒大队在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路菜场西北角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邬某某抓获,并于当日移交至张公山派出所。2018年9月28日,邬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法院的主持下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邬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元,胡某某对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邬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胡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具有前科情节,且伤害对象系残疾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