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北侧,发现被害人蔡某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以及车内的一幅暴龙牌眼镜盗走。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某小学附近将吴某抓获,并将被盗物品发还给蔡某。同年6月2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被盗眼镜价值200元,共计22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开庭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