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8年8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皖C×××××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蚌埠市蚌埠闸黑牛嘴生态园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1。2018年8月10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检测,韩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1。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蚌埠市交警三大队查获并现场处以罚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