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准驾车型A2驾驶资格证。2018年7月30日21时20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闸黑牛嘴生态园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当日22时10分,田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2018年7月3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