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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无证三轮车 判处拘役加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10-30 10:09:1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2017年11月16日20时42分,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福田五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兴中路与文锦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当日21时54分,丁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2017年11月2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丁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