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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事故并判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10-30 10:10: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8年1月1日21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朝阳路淮河公路桥自北向南行驶至桥南端时,与张某驾驶的号牌为皖C×××××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出警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当日22时30分,周某某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登记。同年1月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33.5mg/100ml。2018年1月1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