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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知悔 再次行窃被判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10-30 10:11: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蚌埠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附近迎河路西侧工地,从铁皮围栏的缺口处钻进工地,后将被害人郭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二十余袋铁质工地脚手架扣件盗走,并销售得款500元。同年8月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480元。同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二期51栋1单元1702室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退缴赃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