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赵某与吴某于2010年12月29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子吴一铭(化名)。但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9月27日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民政部门离婚,离婚时约定:吴一铭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自2018年5月起至今,吴某没有支付吴一铭抚养费,赵某再三催要,吴某拒付。
面对年幼的孩子,赵某对吴某的行为很是愤怒无奈,便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为孩子争取应得的权益。法庭了解情况后,认为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双方仍应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作为父亲更应担起做父亲的责任,经过法庭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吴某每月15日前支付吴一铭抚养费300元,自2018年5月至吴一铭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大人犯的错不应让年幼的孩子承受,离婚更不应该是不负责任的理由,即使夫妻情已尽,孩子永远是双方的桥梁,即使自己生活再苦再累,也要对孩子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让孩子尽可能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