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2月原告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双方均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确认。
开庭当日,被告早已在法庭等候,但原告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到庭,半小时后才来到法庭。经承办法官询问,原告迟到并无正当理由,被告也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遂告知原告王某,因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