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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双方终把调解签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8-10-30 10:21:1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母亲王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双方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近年来原告考上大学读书,根据原告母亲和被告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半的大学学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履行离婚协议,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读卷宗,仔细研究争议情节,庭前并耐心电话询问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感受到双方情绪激动,矛盾对立。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得到发泄。同时以子女为出发点,围绕着亲情,根据双方陈述,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采取一对一方式调解,采用情理法融通的方式,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