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韦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17日被告刘某因拍摄纪录片缺少资金向其朋友朱某借款100000元。被告刘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率8%,注明于2011年9月底还清。同时,原告韦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因被告刘某未能如约还款,朱某遂诉至法院。2012年5月1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被告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被告刘某、原告韦某均未履行法院调解书调解内容。朱某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26日,原告韦某与朱某签订一份《和解协议》。2018年6月25日,原告韦某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法院交纳100000元执行款,履行了担保人义务。后原告韦某向被告刘某催要代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代付款10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韦某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刘某向债权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某追偿的权利。现被告刘某未及时向原告偿还代为归还的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韦某代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后,被告刘某一直未偿还其代付款,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