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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去世 抚恤金之争
作者:彭园园  发布时间:2018-10-30 10:25:5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禹会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审理一起原告丁某一、丁某二、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

     19XX年原告丁某一、丁某二的母亲丁某母与王某父结婚,当时原告丁某一11岁,原告丁某二5岁。之后丁某一、丁某二与丁某母及王某父共同生活,丁某母及王某父两人共同将原告丁某一、丁某二抚养长大。后丁某母与王某父又共同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王某某。后原告丁某一、丁某二的母亲丁某母去世。丁某母去世两年多后,王某父与本案被告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王某父因病去世。王某父去世后,相应机关单位发放了王某父的丧葬费、抚恤金15万余元,上述款项已由被告高某某全部领取。后因原、被告为分割王某父的抚恤金产生纠纷(丧葬费三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主张),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抚恤金是国家为安慰、体恤死者近亲属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本案原告丁某一、丁某二是王某父的继子女,且由王某父抚养长大成人,故丁某一、丁某二与王某父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被告高某某虽主张三原告对王某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但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对高某某主张的三原告未尽任赡养义务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本案原告丁某一、丁某二及王某某作为王某父的子女与王某父的妻子高某某均为死者王某父的近亲属,均有权享有抚恤金。考虑到高某某与王某父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达十余年之久,高某某平时对王某父照顾较多,故在分割时可适当给予照顾。后判决王某父的抚恤金,由原告丁某一、丁某二及王某某各分得15%;被告高某某分得55%元。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丁某一、丁某二及王某某上述款项。

责任编辑:蔡军